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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4-03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131
 
 

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印章主要指学院党委、行政印章。

二、学院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三、学院印章使用主要指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协议书、合同书、证件、证书、奖状、重要文稿材料、申请、申报、报表等公务用印。

四、学院印章不得擅自随意使用,空白表格及内容不规范的文件、材料等不能盖章。

五、学院教师、各职能科室的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需加盖印章的,按规定到党政办公室盖章。涉及学院事项的印章使用,必须填写“教师用印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对涉及全院利益的问题或重要事项,必须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并签字,涉及到学院党委重大事项的由党委书记审批,涉及到学院重大事项的由院长审批,并互相通报。

六、学生有关证明、介绍信、政审等材料盖章,按规定填写“学生用印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七、学院印章不得拿出党政办公室交他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前来领取,按规定监管使用,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送回党政办公室。

八、节假日行政印章交由值班教职工按规定管理使用。

九、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印件内容、批准领导等。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十、党政办公室人员对学院印章的日常管理使用负责,盖章人员及相关批准签字的领导、老师应对盖章公文、材料等负责。

十一、本规定由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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