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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2-04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58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凡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第二条 凡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学生,均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校交纳规定的住宿费用。
第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租、借公私房屋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遵守有关规定,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各院(部)负责本单位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校外住宿学生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须向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各院(部)应严格控制学生校外住宿,并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二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我校医院认定,不适宜在公寓(宿舍)集体住宿的学生。或已婚且配偶在校就读或就近工作的学生。或在校外单位(包含董事单位)完成论文工作的研究生。


第三章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操、晚自习等)。
第十三条 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应由家长或家长委托人陪读。凡由家长委托其他人陪读者,须提供家长亲笔签名委托书,并附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2
、学生在外住宿申请登记表(附件1)。研究生还需本人导师在“辅导员意见”栏签字同意。
3
、学生在公寓外住宿协议书(附件2)。
4
、相关申请原因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在校外单位(包含董事单位)完成论文工作申请校外住宿还需要填写《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在校外单位(包含董事单位)完成论文工作申请书》(附件3)。
第十八条 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院(部)将准予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登记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并在批准学生校外住宿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表复印件交学工部学生教育管理科、计划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存档。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通过本程序审核,并批准的校外住宿申请,只对当学期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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